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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推升我國優化營商環境建設

發表時間:2021-05-21 11:20作者:中國經濟時報社官方帳號

我國逐步形成了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主干、各類政策文件為補充、地方條例為支干的優化營商環境法治體系,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

智庫觀點

馬曉白 劉小溪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化是營造穩定、公平、可預期營商環境的根本保障,也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更深層次的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實施一年以來,隨著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前進,取得新突破。

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成果頗豐

中央站位高遠,統一部署。2019年10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公布,指明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方向,明確了各領域的改革目標和具體要求。作為我國、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綜合性行政法規,《條例》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專門領域的立法空白,也彰顯了中國打造世界一流營商環境堅定不移的決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2020年,國務院加大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關注,重磅政策頻出,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將優化營商環境作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要抓手,提出硬任務與具體措施,確保改革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各地因地制宜,百花齊放。早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出臺之前,河北省、陜西省、黑龍江省等地已先行先試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積累了初步經驗。截至2021年2月,我國已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通過了省一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另有4個省份的地方條例處于委托起草或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各省區市條例均覆蓋了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三大方面,明確了監管執法要求和法律責任。同時,部分省份條例還反映了本省特色與發展需要,如河南省條例“第五章:優化宜居宜業環境”、遼寧省條例“第五章:誠信開放人文環境”,均體現了各省區市對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獨特理解。

可以說,我國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已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逐步形成了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主干、各類政策文件為補充、地方條例為支干的優化營商環境法治體系。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從2020年全國營商環境評估情況來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落地實施為各地抗擊疫情和促進復工復產、復市復業提供了支撐;促使各地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制度、商事制度等改革力度,進一步保護和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培育了我國國際競爭的新優勢;也促進了政府職能的深刻轉變,“栽好梧桐樹、自有鳳凰來”已成為共識。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進無止境

一是要加快推進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優化營商環境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條例》的切實落地需要各部門、各地區、各層級相關法律法規的協同支持。在實踐中也發現存在“對于新經濟新業態缺乏統一監督管理政策”“不同部門對于同一事項管理規定不一”“部分事項參考適用的規范不符合現階段發展需要”“改革過渡期新舊政策銜接不暢”等問題亟待解決。

下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做好“立改廢釋”并舉:要緊扣改革需求,及時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彌補政策缺位;要貫徹條例要求,適時修改現行政策文件,確保內容一致;要依照條例精神,系統清理存在沖突與不合時宜的文件規定,加強條例解釋與宣傳工作,切實推動各項規定的精準觸達與落地見效。2021年,已有部分省份走在前列開展工作。例如,內蒙古自治區出臺《關于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湖北省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明事項專項清理”結果,最終對39項內容進行修改、廢止、宣布失效和予以取消;浙江擬開展法律服務助推營商環境優化專項行動等。

二是要持續探索政策體系的創新突破。近些年,全國各地不斷探索創新營商環境改革,涌現出一批先行先試銳意進取的改革措施。如廣東省深圳市修訂《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和《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突破上位法的限制,全面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項目施工圖審查制度;上海市司法局制定《境外仲裁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推動全國首個仲裁開放政策在新區落地,率先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

下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應不斷尋求改革措施的創新突破,以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改革為抓手,深入發掘地方經驗與發展需求,在法律法規層面與時俱進尋求突破。同時,考慮進一步梳理近年來各地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的經驗做法,并將其總結提煉,轉化成在全國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普適性的制度規范,通過制度化和規范化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撐。2018年國務院將廈門市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領域的典型做法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三是要努力推動法治規則與國際接軌。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支撐和保障,將成為中國吸引和留住外商投資新的競爭力。對于外資外貿活躍及口岸地區來說更是如此,例如,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內跨境數據流通、金融、法律服務、醫療、建筑等領域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這也成為大灣區進一步優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制約。此外,還存在涉外商事海事糾紛解決難、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存在障礙、中外法律規定不一致等問題。

下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要繼續放寬市場準入,通過法治化提供公平穩定的外商投資環境;要提供清晰、透明的法律與監管規則,建設競爭、高效的市場秩序,讓國內外各類市場主體都能夠平等活躍參與市場競爭;要努力推動我國的規則標準與國際化接軌,以開放共贏的心態,促進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針對現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出臺指導意見,強調法治化營商環境對于穩外資的重要性;海南省采取成立全國首家省級跨區域集中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專門法庭等措施,不斷創新法律服務方式,提高糾紛解決水平。

(馬曉白: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劉小溪: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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